今年4月12日上午9时许,邱某驾驶一辆大货车经过杭金衢高速公路金华服务区时,被交警发现超载。交警要求邱某驶离高速公路,但邱某不听,反驾车沿高速公路逃窜,逃出数10公里后被警车截停。 此时,邱某将大货车横向停在高速公路上,造成高速公路金华往杭州方向车道全部堵塞。执勤交警魏某责令邱某将大货车靠边,邱某拒不服从。而后,同车的尧某还和邱某一起殴打交警。邱某等人的行为致使杭金衢高速公路金华往杭州方向主线堵车2公里,高速公路实施封道分流时间长达2小时,并引发客车连环追尾事故,造成重大经济损失。 日前,义乌法院一审以妨碍公务罪,分别判处邱某、尧某有期徒刑10个月和6个月。 法官提醒:我国刑法第277条规定:“以暴力、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。”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过程中,相对人如果对公务行为有异议,应该采取正当合法的方式提出,以暴力抵制合法的公务行为,很可能触犯刑法,从而受到法律惩处。 |